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盐城环保科技城、亭湖经济开发区、新洋经济区、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亭湖区工业企业战略重组风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17年 12月18日
亭湖区工业企业战略重组风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企业战略重组、挂大靠强,解除重组方、被重组方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夯实全区工业经济发展基础,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规范的工业企业战略重组风险资金管理体系。现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区政府出资500万元,盐城环保科技城、亭湖经济开发区、新洋经济区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亭湖区工业企业战略重组风险资金。资金总规模为1100万元。资金年收益率为10%。
第二条 区财政局委托盐城市亭湖区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资金管理方,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权益。
第三条 资金运作遵循“政府引导、专款专用、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主要用于区内工业企业与国企、央企、上市公司重组后双方未尽事宜发生纠纷时进行协调解决。
第五条 区内工业企业与国企、央企、上市公司重组后双方未尽事宜发生纠纷时原则上使用资金当年的投资收益予以解决,如遇重大事项需要协调解决时,除使用资金当年的投资收益外,还可动用不超过资金总规模的20%。
第六条 资金的本金和收益如未使用或使用后结余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合并管理。
第七条 资金管理机构应对所管资金专账核算。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