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盐城环保科技城、亭湖经济开发区、新洋经济区、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区战略,大力推进“工业三年倍增”计划,引导支持园区、企业创新创业和智能化改造,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十条政策。
第一条 鼓励企业“争星创优”。当年被市认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本条款奖励对象不限于工业企业。(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
第二条 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按《关于加快亭湖区智能制造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亭政发〔2018〕68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三条 鼓励企业创新创牌。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产品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省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优秀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质量标杆”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四条 鼓励创新创业平台能力提升。鼓励支持园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创设新型研发机构,打造高质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在环保科技、光电信息、高端装备、新型材料等技术领域新建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当年运营绩效考核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参与区研发平台绩效综合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对排名前3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加强孵化器建设,获得省级孵化器协会绩效考核达到B级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对孵化器内企业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库达到5家的奖励5万元,成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家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分阶段奖励3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奖励100万元。企业在省级股权交易中心经股改成功挂牌奖励50万元,未经股改成功挂牌奖励6万元。区外上市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址迁至我区,并在我区缴纳税收,奖励上市公司2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50万元。企业上市挂牌奖励与其他现行文件涉及同一事项的,按本政策执行,其他事项按《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激励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的意见》(亭政办发〔2017〕104号)文件执行,不重复奖励。本条款奖励对象不限于工业企业。(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六条 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年节能量不少于150吨标煤的项目,按每吨标煤3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对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和清洁生产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七条 鼓励企业实施科技专项。区财政支持每年实施20项区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通过实施评审的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第九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发展。建立区级高企培育库,对入库并当年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条 鼓励企业研发能力建设。对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的企业且当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位居全区前10名、20名、3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本政策奖励企业的类型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年入库税收在50万元以上(智能制造项目除外)的其它工业企业。各奖励项目相互独立,发票不重复使用,投资额不重复计算。企业通过的各类认定,须是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认定。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时间暂定1年。本意见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